巨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邹邦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邹邦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巨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郭某,女,200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巨野县。法定代理人郭念栋,男,1985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同原告,系原告之父。被告邹邦良,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邹海伦,男,46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被告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邹邦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