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襄樊分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襄樊分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24-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乙公司襄樊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被告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襄樊分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中,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某丙公司的1#宿舍楼、5#车间及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时,某甲公司提供宜城市盈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提出对某丙公司的不动产进行保全,这样做不会影响某丙公司的生产经营,又能使自己的权益在将来实现时得到保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某丙公司的1#宿舍楼、5#车间及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由某丙公司管理,但不允许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某审判员 何 某审判员 罗某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某乙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宜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襄樊分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民事裁定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办理某丙公司1#宿舍楼、5#车间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国用(2012)第0118号)转让、抵押登记手续。附:(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24-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三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宜城市房屋和住房保障管理局:关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襄樊分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四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民事裁定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本院查封期间不办理被告某丙公司1#宿舍楼、5#车间的转让、抵押登记手续。附:(2013)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24-2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0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