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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35号罪犯王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以(2008)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共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