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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学成与孙振东、赵世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学成;孙振东;赵世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145号原告李学成。被告孙振东。被告赵世瑜,系孙振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成诉被告孙振东、赵世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成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