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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17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尹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