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白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平、周杨芳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云,王志平,周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自云,又名李白云,女,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郑家村*组**号。被执行人王志平,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庙前街*号。被执行人周扬芳,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庙前街*号。李自云申请执行王志平、周扬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自云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2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志平、周扬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自云医疗费3109.21元,护理费2580元,误工费607.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衣物损失3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603元,执行费156元,以上各项合计17835.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案款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现涉案案款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