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王朝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莲,王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莲,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朝华,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朝华银行存款8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