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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王朝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莲,王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莲,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王朝华,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朝华银行存款81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