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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栓柱与被告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栓柱,张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马栓柱,男,农民。被告张国华,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栓柱与被告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栓柱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栓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栓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婧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