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浦纯,郭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徐浦纯。被执行人郭春海。徐浦纯申请执行郭春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浦纯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3281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春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浦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春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2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春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浦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