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雷拴生与李新学、张转秀、李宝菊、李宝香房屋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拴生,李新学,张转秀,李宝菊,李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雷拴生,又名雷拴省,男,生于1996年1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长青镇*组,农民,现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联盟村。被执行人李新学,男,生于1954年4月27日,汉族,宝鸡市工农服装厂职工,住宝鸡市红旗路。被执行人张转秀,女,生于1956年2月1日,汉族,宝鸡市饮食服务公司解放商场职工,系李新学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宝菊,女,生于1960年,汉族,宝鸡市五一纸厂职工,住市五一纸厂*号楼*单元母子单间。被执行人李宝香,女,生于1952年7月18日,汉族,宝鸡市针织厂职工,住陈仓镇联盟村。雷拴生与李新学、张转秀、李宝菊、李宝香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金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合计为30336元。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学、张转秀银行存款10112元,李宝菊、李宝香银行存款分别为1011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