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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冯树领与潘韦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树领,潘韦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冯树领,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潘韦洋,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冯树领与潘韦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树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冯树领负担。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张世琴审判员 余益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 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