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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吕基怀与资源县金鸡水电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吕基怀。被执行人资源县金鸡水电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吕基怀与资源县金鸡水电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资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陈豪龙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