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涪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伍永山与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永山,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涪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伍永山,男,汉,生于1956年,住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案由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受理伍永山申请执行(2011)金堂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的绵城国用2003字第02043号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