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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XX诉侯XX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2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侯XX,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XX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巩代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子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