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赵XX诉侯XX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侯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初字第12号原告赵XX,女���汉族。被告侯XX,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XX诉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巩代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子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