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三妞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妞,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573号原告马三妞,农民。被告王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三妞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喜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三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三妞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