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宋克让与王东、郝利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东,郝利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43号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申请人王东。被申请人郝利美。申请人宋克让与被申请人王东、郝利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东驾驶的郝利美所有的冀HDX8**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郝利美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DX8**小型轿车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