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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本市长安区王曲镇。2012年7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7月2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以6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净重约0.5克),卖给吸毒人员宗某。2、2012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4次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将4小包毒品(净重共约1.2克)卖给吸毒人员胡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某、孙某、宗某、王某、王某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