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吕大庄村民组)与姬长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姬长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诉讼代表人姬长兴,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永城市陈集镇,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长江,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陈集镇。原告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吕大庄村民组)诉被告姬长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姬长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晓、被告姬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大庄村民组诉称,2009年永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原告的土地建设振兴钢厂,2011年7月份钢厂垒墙头时,原告吕大庄村民组部分村民提出如钢厂不支付土地补偿款不让钢厂垒墙头,引发纠纷。经陈集镇政府协调钢厂预付土地补偿款400000元给吕大庄村民组,让钢厂先垒好墙头,以后接着算账。因当时被告姬长江带有身份证,将该款临时存在了其名下。至今被告仍占有和扣押该款不交付村民组,以致原告无法向村民分发。诉求判决被告将村民组土地补偿款返还原告,以便原告向村民分发。被告姬长江辩称,争议之款是原告村民组集体财产,因被告是该集体成员,为使集体财产存放安全,存放在其名下,并有六名群众施设密码,不同意交给原告保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原告的诉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对此焦点无异议。原告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的证据材料有:1、2013年1月8日陈集镇郭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组长是姬长兴、会计是李联合。2、组长姬长兴、会计李连合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蒋文化、王玉玺、孙继立、李红兵、王黎明是组里的群众代表。3、2012年12月9日吕大庄村民组关于40万元土地补偿款的会议记录。证明:2012年12月9日,组召开村民会议,就集体的40万元土地补偿款被被告姬长江占有的有关事宜征求村民意见,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一致同意用法律途径讨回集体的40万元土地补偿款。4、2012年12月9日原告在组内张贴的公告一份。证明吕大庄村民组开过村民会议后,为做好40万元土地补偿款返还后的分配事宜发出公告,征求村民意见。5、出庭证人蒋XX证言;6、出庭证人李XX证言;7、出庭证人王XX证言。上述三份证人证言证明:吕大庄村民组的40万元土地补偿款,是暂时存在被告名下,被告长期不交给村民组,以致群众得不到早已应得到的被征土地补偿。组长姬长兴在村民组召开了群众会,到会的群众一致要求依法追回村民组集体的财产。被告姬长江向本院举出的证据有:出庭证人徐显峰证言。证明:其村民组土地被征,当时补偿款没有到位,群众不让钢厂垒墙头,镇政府出面协调预付40万元给吕大庄村民组,以后接着算账。存40万元土地补偿款时要求身份证,当时只有姬长江带了身份证,就存在了姬长江名下。本院经原告申请依职权于2013年2月21日,对陈集镇政府干部李鉴的调查笔录一份。6、2013年2月21日,对陈集镇政府干部张新庄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吕大庄村民组集体的40万元被征土地补偿款,是为解除纠纷暂时存在被告名下。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3提出异议:原告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被告对原告所举其余证据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原、被告对本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4、5、6、7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姬长江对原告所举证据3虽提出其村民组没有召开群众会议,但该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相互印证,被告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异议不能成立,本院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以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可以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永城市人民政府征用原告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的土地建设振兴钢厂,2011年7月份原告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组内的被告姬长江等村民,以被征土地补偿款没到位为由不让钢厂垒墙头。为化解矛盾,经陈集镇政府协调,振兴钢厂先予付原告吕大庄村民组土地补偿款400000元,让钢厂把墙头垒好,以后接着算账。2011年7月14日镇政府将该款存入吕大庄村民组时,须有吕大庄村民组村民的身份证,因当时在场的吕大庄村民组村民中,只有被告姬长江带有身份证,即以被告姬长江的名字在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立户入存。后原告吕大庄村民组要求被告姬长江将该款交村民组组长、会计保管,以便及时向村民分发。被告姬长江不同意返还该款。吕大庄村民组召开村民会议集体表决,依法对被告姬长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财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本案中原告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的被征土地补偿款是吕大庄村民组的集体财产,应有吕大庄村民组保管,村民组有村民推选出的组长、会计。被告姬长江作为该村民组的一名成员,在该款存入自己名下后,理应及时交付原告吕大庄村民组,在村民组要求被告返还时被告仍占有、扣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吕大庄村民组要求被告返还村民组土地补偿款4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姬长江辩称,为使集体财产存放安全,存放在其名下,不同意交给原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长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存在其名下的原告永城市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的土地补偿款400000元,交还原告陈集镇郭庄村吕大庄村民组。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姬长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振环审判员 张良鹏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