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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877号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对原告张大青诉被告庹健、庹兴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8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主文第二项“扣除被告庹健已支付的118377.70元,原告张大青应返还其137.40元。”中的“原告张大青应返还其137.40元”补正为“尚应赔偿原告张大青1**.40元”。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