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877号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对原告张大青诉被告庹健、庹兴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8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主文第二项“扣除被告庹健已支付的118377.70元,原告张大青应返还其137.40元。”中的“原告张大青应返还其137.40元”补正为“尚应赔偿原告张大青1**.40元”。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