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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终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2)1618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洪志,梁春光,梁峰,宋文清,姜言杰,徐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终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廷娜,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纪洪志,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城阳村。被执行人:梁春光,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后岚子前村。被执行人:梁峰,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后岚子前村。被执行人:宋文清,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南苟格庄村。被执行人:姜言杰,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丁格庄村。被执行人:徐德军,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大胆河口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阳沐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莱阳执字第1618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