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十堰市勇华振兴汽车油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十堰市勇华振兴汽车油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乔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十堰市勇华振兴汽车油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武当街办陈罗村*组。法定代表人任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我院执行其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十国资罚字[2012]1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十堰市勇华振兴汽车油缸有限公司在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陈罗村三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448.4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地上建筑物1621.1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86210元。经审查,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缺失对被申请人的履行催告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裁定如下: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十国资罚字[2012]10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