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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龙凯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59号原告:衡水龙凯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龙凯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龙凯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忠华审判员  崔 勇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