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杨某,住定州市。被告潘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