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迁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成余,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迁执字第357号申请人蒋成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蒋振海,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迁西。本院在执行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成余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