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迁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成余,蒋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迁执字第357号申请人蒋成余,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蒋振海,男,汉族,退休工人,住迁西。本院在执行蒋成余与蒋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成余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1)迁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海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