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管某某犯盗窃、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340号罪犯管某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明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管某某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2年11月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