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双喜与申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喜,申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568号原告丁双喜,农民。被告申韦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双喜与被告申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双喜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忠华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