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利波、李振美等与刘全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波,李振美,马福迪,刘全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马利波。原告李振美。原告马福迪。委托代理人杨晓忠。被告刘全合。委托代理人王向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波、李振美、马福迪诉被告刘全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对潍坊昌邑法医司法鉴定所关于李振美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申请重申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