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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士彬、吴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刘士彬,吴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淮丰村,组织机构代码78858115-3。法定代表人:杨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彬,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吴林芳,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士彬、吴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联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叶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