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张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张志国,现住隆化县。被告张宇,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