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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张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张志国,现住隆化县。被告张宇,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张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