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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瑞芳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李瑞芳,女,198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杨志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明,长葛市后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芳诉被告唐远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峰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瑞芳承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三年三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