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3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王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负责人牛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广东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与被上诉人王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对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应依法支付至医疗终结期。经核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的医疗终结日期为2012年2月9日,而依据已生效的深南劳仲案字(2011)第1941号仲裁裁决书查明,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已实际支付了王某2011年11月27日以前的全部工资。而对于2011年11月28日至2012年2月9日期间的工资,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未支付,王某一审中诉求该期间的工资主张依法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上诉不予支付该期间工资,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事项。根据王某提交的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证明王某在医疗终结日期2012年2月9日前支出医疗费328.1元,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应依法对该医疗费328.1元承担支付义务,其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以采纳。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小××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