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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分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孙红莲与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莲,黄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分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孙红莲。被执行人黄小兰。孙红莲与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2)分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红莲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2)分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桂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