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屈源庆与陈应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源庆,陈应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3277号原告屈源庆,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陈应东,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64号万凯新都B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79070990-2。负责人刘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源庆诉被告陈应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状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花街子守备街1号7-11,电话为1872332****。我院按照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通知原告开庭时间,但该电话已停机。本院又以特快专递通知原告开庭时间,邮件被邮局以“逾期未取”为由退回。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院,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原告送达了民事传票,原告不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传票通知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原告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屈源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屈源庆承担。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