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14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月玲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英杰,赵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1414—4号申请执行人:孙英杰,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回里镇西黄山村。被执行人:赵月玲,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市中村。本院2013年1月17日作出的(2012)莱阳执字第141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赵月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旌旗路支行账号为604568002200731569、6210984560012666493、604568002200572377、6210984560012666493存款的冻结。现需解除冻结划拨存款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冻结被执行人赵月玲在中国储蓄银行莱阳市旌旗路支行账号为604568002200731569、6210984560012666493、604568002200572377、6210984560012666493存款的冻结。。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