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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君与史峰鸽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史峰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296号原告:张君。委托代理人:张静华,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峰鸽。委托代理人:阚世毅,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诉被告史峰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处理,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智慧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南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