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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金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张金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某某,女,1946年12月10日出生。系被害人王某甲母亲。诉讼代理人张亚辉,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金辉(曾用名张金波,外号“老红蛋”),男,1973年3月4日出生。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振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亚非,被告人张金辉及其辩护人盛道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金辉伙同丁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固始县城关镇徐嘴村黄德明小卖部内打牌,丁某某因琐事与前来买烟的王某甲、汪某某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撕打,互相撕打过程中,丁某某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并往其头部打击,被告人张金辉上去用脚踢王某甲后,持砖拍打王的头部侧面,将其打到在地,后送往医院抢救,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因钝器强力击打头部致使脑挫伤及颅内出血死亡。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汪某某、黄某甲、陈某某、游某甲、李某某、刘某、张某某、黄某乙、游某乙等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金辉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辉持砖头击打被害人王某甲头部,致王某甲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卫某某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金辉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金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当时正在犯病期间,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该案不是因为张金辉引发;张金辉患有精神病,没有组织他人参与犯罪的能力;张金辉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张金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张金辉伙同丁某某(已判决)等人在固始县城关镇徐嘴村黄德明小卖部内打牌。丁某某因琐事与前来买烟的被害人王某甲、汪某某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丁某某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并往其面部打击,致王倒地。被告人张金辉闻讯出去,手持砖块击打躺在地上的王某甲头部,将其打到在地。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因钝器强力击打头部致使脑挫伤及颅内出血死亡。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张金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4)固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父亲)经济损失人民币8775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金辉于2012年4月17日在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固始县公安局于2012年5月17日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了案发现场概况。在现场勘查中制作笔录一份、绘制现场概貌补勘图一张、照相十张。三、鉴定结论及照片1、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王某甲系因钝器强力打击头部致脑挫伤及颅内出血死亡;2、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金辉案发时精神状态:躁狂症间歇期。2、被鉴定人张金辉2000年2月25日下午5时许伤害王某甲时,处于躁狂症间歇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四、相关书证1、固始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金辉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张金辉的户籍身份情况;2、固始县人民法院(2004)固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丁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7759元;3、固始县安定精神病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张金辉曾因患精神病在固始县分水乡卫生院治疗,后因医院数次搬迁,张金辉的病历无法查找的事实。四、证人证言1、证人汪某某证言:2000年2月25日17时许,我和王某甲喝酒后返家,经过黄德明的小卖部,王某甲说去黄德明的小卖部买烟,我往西走了。我走了有三十米左右,就听到后面打起来了。我回头一看,看到有三、四个人在打王某甲,王某甲站着和他们撕打。我回头跑去拉架,接着王某甲被一个人用砖砸睡在地上。我在路北见形势不对,想从北院墙往东跑,有个人拿砖头,另外有二、三个拦在路上,接着我头被一个拿砖头的砸了一下,当时我就昏迷了,第二天早上才醒过来。2、证人黄某甲证言:2000年2月25日,丁某某、红星子、老红蛋在我的小卖部诈金花。大约下午4点多钟,来一高一矮二男的到小卖部买烟,好像喝醉酒了。个头高一点的抓我的手,我叫喊,丁某某开门出去拽他们走,双方打起来了,丁某某踢了其中一个人的腿。老红蛋出屋后就上去打,矮个子在姜老师家墙下坐着,高个子正想从地上爬起来,老红蛋上去用脚将他踹倒,又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高个子头上,那人一下就躺倒地上,头部当场流血。3、证人陈某某证言:2000年2月25日,我和“老红蛋”、双拳子、红星子等人在城关酒后到黄德明小卖部“诈金花”。小卖部门口来了二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买烟,他俩要买的烟,小卖部没有,不知外面两人咋讲的。双全子讲“不买就滚”,双全子开门就出去了,接着小燕子说全子在外面跟人打起来了。“老红蛋”先出去,接着俺几个都出去了。我出来看到全子把姓王的打睡在小卖部窗户下面。老红蛋手拿一整块砖追打另一个人没砸到。接着“老红蛋”从地上拿一块半截砖平着砸在姓王的头正中间。那姓王的抬头正想抬起来,砸个正好,之后双全子说“110”来了。我们都回家了。4、证人游某甲证言:2000年正月21日下午,我和丁某某、张金辉等人在黄德明家“诈金花”。约20分钟,两个男的到小卖部买烟,听两个人像喝醉了酒,一会要红塔山、一会要芒果,丁某某的女朋友小燕子叫唤一声,丁某某立即跑出去给买烟的两个人每人一脚,把他踹到后他们又打了起来。小燕子说外面打起来了,于是张金辉、谢某某、连你能就跑出去后帮丁某某打那俩个人,他们把那人打倒了。丁某某顺手拿块砖想吓唬那人,结果把那人的头打破流血了。张金辉也拾一块砖对地上歪着头的男的头上猛拍,声音响得很,顿时那人躺倒了,地上淌很多血。5、证人李某某证言:2000年2月25日,张金辉、丁某某在打扑克,我在一旁看,当时还有刘涛。过了一段时间,我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出来看时,打架已经快结束了,我看见有一个三四十岁的男的躺在小卖部的门口的柏油路上,张金辉手拿一块砖朝着一个人砸过来,没砸着人,砸在小卖部对面的墙头上,我们看见人被打坏了,张金辉,丁某某沿着鱼塘埂跑了,我骑自行车回家了。6、证人刘某证言:2000年2月25日,张金辉、丁某某在打扑克,其他人在打麻将,我在一旁看。过了一段时间,我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出来到外面,李家学、老绵子站在张明秀院门东,靠在墙头上看常海子在对面庆慧门边看,双全子和老红蛋站在代售点窗口前。小燕子在拦双全子不让他打,还骂老红蛋,说小事他帮人往死里打。我还没出院就看见老红蛋站在路边扔一块砖对丁思珍院墙对面砸,我出来看,丁思珍院墙下三轮车旁下水道旁,看一个男的斜倒在三轮车旁,脸上有血,那个人不吭声,我还看到代售点窗户下,黄德明院门口路中间躺着一个20多岁的小青年,倒趴着,脸身上全是血。然后我们就分开了。7、证人张某某证言:2000年2月25日,我与黄某、小段、老喻在打麻将,听到王某甲与丁某某、张金辉因买烟发生争执。一会儿听到小孩子叫喊头被打开了,我们都跑出去看,看到一个男的倒在俺家小卖部门口,头上流着血,另一个男的在倒在丁思珍院墙旁边,头上也流着血。我询问伤者家在哪,他没回答,我询问时,老红蛋从丁思珍家西边出来了,我看到他喝醉了,就说你打人干啥,老红蛋对墙角的人说,别装死,给我滚。老红蛋承认是他打的人,后来来了好多人,打了110,将伤者送往医院去了。8、证人黄某乙证言:2000年2月25日,我与张明秀、小段、老喻在打麻将,打了一个小时结束了,出门看到一个男的倒在俺家小卖部门口,另一个男的倒在丁思珍院墙旁边。证人张某某证言、游某乙证言、证人段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内容一致。9、证人王某乙证言:2000年2月25日,我在徐嘴村徐嘴组俺姥家给俺姥祝寿,下午我没走,王某甲和汪某某不知啥时先走了。大约晚上六点,徐嘴村的刘大群来俺姥家,对俺舅魏学明说,你外孩在徐嘴小学门口西边一个小卖部门口被人打坏了,听了这话我就跑去了。我去时发现王某甲躺在黄德明小卖部门口,汪某某睡在路北院墙上,两人都昏迷不醒,看到这种情况我就打110,后又打120,等了几分左右120,救护车没到,我就租车将王某甲、汪某某拉到人民医院抢救。我不清楚是谁打得王某甲、汪某某,听到周围人说是老红蛋等四人用砖头打的。10、证人胡某某证言:我是固始县安定精神病院主治医生。我记得大概是1998年,固始县精神病院已迁到西关,张金波被家人送到我们医院治疗,他患的是狂躁症,在医院里治疗一段时间他跑出去了,就没再治疗了。由于时间太长,档案管理不规范,医院又多次迁移,张金辉的病例找不到了。11、证人吴某某证言:我是固始县安定精神病院主治医生。大概1990年前后,1993年之前,那时固始县精神病院还在分水乡,张金辉到我们医院来医治,被我诊断为狂躁症,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治愈后出院了。张金辉的病例由于时间太长,医院又多次迁移,找不到了。但在我治疗期间,张金辉被治愈了,但这个病容易复发,必须坚持长期服药,这种病不是有规律性的间歇性发作,复发后就犯病。五、同案犯丁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女朋友黄某的父亲黄某甲在徐嘴村村部东边开有一个小卖部。2000年2月25日下午,张金辉、红星子、老绵、李某某俺们几个在黄德明屋里“诈金花”,女友黄某在柜台卖东西。刚玩了半小时,我听见黄某叫唤起来:你要买东西就买,不买就走。我当时听见后就起来了,我看见门口站有两个人,一个胖子,一个瘦子。我对他俩讲:你俩个要是买东西就买,不买就走,我上去就推他俩,刚推了一下,那个瘦子当时上来就往我胸口捅一拳,我当时也往瘦子胸口捅了一拳。瘦子过来打我,我顺势从地上捡起个石灰块在手里说,你俩还敢动,他俩没动,我就用拳头对其左面部打一拳。这时,“老红蛋(张金辉)”出来了,将瘦子打到在地,我顺势一脚将胖子踢到旁边墙头边上。我回头看见,张金辉正拿着一块整砖往已睡在地上的瘦子头上一拍,砖断成两截。他捡起一块半截砖砸已靠在墙边上的胖子,不知砸到没有。六、被告人张金辉的供述与辩解:我叫张金辉,外号“老红蛋”,上学名字叫张金华,后来改为张金波。2000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具体事件我记不得了,我记得那天中午我和丁某某、红星子、老绵一起吃的午饭,席间我们喝了一些酒,具体喝了多少我记不得了。饭后,我们几个就去丁某某女朋友家去玩,丁某某女朋友家住在我们徐嘴村村部旁边,她家开了一个小卖部。我和丁某某、红星子、老绵等人在丁某某女朋友家屋里“诈金花”,当时打多大的现在也记不得了。我记得我们打了一会,丁某某先出去,接着一会儿我就听见外面有人喊打起来了,谁喊的我记不得了。然后我们放下牌出去了,等我出来我看见丁某某正在用拳头往一个男的面部打,在离他俩打架没多远的地上斜躺着你一个男子,我这时就上去帮丁某某的忙,先往丁某某打的男子身上踢了一脚,接着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这个男子头部一拍,当时就将这个男子拍的蹲在地上,头也给拍流血了,我看到这个男子蹲在地上,就又在他身上踢了一脚,并讲别在这装了之类的话。然后我听到有人将报警了,我很害怕就跑走了。我以前患过精神疾病,治疗过3次,打架前后我一直正常服药,但2000年打架时,病复发了,很烦燥。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辉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金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张金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被告人张金辉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经查,张金辉作案时虽处于躁狂症间歇期,但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金辉对于其持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可能会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故张金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张金辉的辩护人提出张金辉无犯罪前科及认罪态度好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张金辉的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张金辉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张金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金辉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金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金辉对固始县人民法院(2004)固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父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75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王明强代理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