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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颖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4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新城区。2012年9月30日因本案被羁押,2012年10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将从“阿龙”(具体信息不详,在逃)处购买的冰毒以每包500元的价格在本市高新四路、科技路、南广济街柠檬酒店605房间等地先后3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共计7包。2012年9月30日20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物品6包(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净重2.9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张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2000元,剩余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欣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巧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