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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栋堡与冀州市滏运中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堡,冀州市滏运中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5号原告:张栋堡。被告:冀州市滏运中学。原告张栋堡与被告冀州市滏运中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栋堡诉称:2009年我中考540分被告给我发了录取通知书,我交定金27320多元,被告没安排入学。先后找被告多次避而不见,后来连牌子都换了,到办公室找,他们说与被告不是一回事,交涉未果,现诉请法院责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经查被告冀州市滏运中学已被注销,现无此单位,原告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栋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立华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秋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