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成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华良与裴亚芳、张起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良,裴亚芳,张起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90号原告张华良。被告裴亚芳。被告张起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返还耕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玄 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