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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与湖北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湖北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乔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湖北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茅箭区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我院执行其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作出的十国资罚字[2012]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北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经济开发区小河村5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8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382.3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10640元。经审查,申请人十堰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缺失对被申请人的履行催告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裁定如下: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对十国资罚字[2012]3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绪喆审 判 员  赵世平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