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古华刚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古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1784号罪犯古华刚,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雨城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古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刑期止于2019年2月20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1月20日经本院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5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2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3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古华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0.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古华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古华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