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辉辉,白杜齐,李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白辉辉,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杜齐,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被告李海银,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辉辉诉被告白杜齐、李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辉辉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辉辉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辉辉负担。审判员 白景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