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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辉辉,白杜齐,李海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白辉辉,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杜齐,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被告李海银,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辉辉诉被告白杜齐、李海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辉辉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辉辉的诉讼申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辉辉负担。审判员  白景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