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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下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杨宏伟与杨澧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宏伟,杨澧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下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原告杨宏伟与被告杨澧群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受理后,被告杨澧群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3年1月17日不公开开庭对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起诉称:原告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网名为司马不忌,为实名认证用户。原告的注册用户名与新浪微博连通绑定,而原告的新浪微博也同样是实名注册用户,个人公开信息全部显示为真实的个人社会信息。被告杨澧群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网名为素怀。原、被告同为杭州网论坛用户,并且在2011年10月共同与其他三位网友在杭州网民生论坛发起并参与了公益行政诉讼(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出租车涨价听证行政复议诉讼)。在该行政诉讼过程中,杭州网部分网友参与旁听,并熟知原告与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原告曾担任另一位杭州网网友诉被告杨澧群的名誉侵权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原告在该名誉侵权案庭审结束之后,在杭州网论坛上就该案的情况描述过程中与被告杨澧群发生观点上的分歧。被告杨澧群遂在杭州网论坛大量发贴诽谤诋毁原告。被告杨澧群针对原告的主要诽谤侵权言论有以下行为:1、发贴标题为:司马你个六二;2、发贴标题为:司马你个混球;3、发贴标题为:司马是很不诚实的人;4、在以上帖子后面跟贴诋毁:胡说八道什么也不知道;请你不要信口开河;看你撒谎表演;猪油蒙了心;司马在说谎;你说谎还没够?这个小人不理他就一副得志模样;胆大的62;你有好多女人嘛?是骗来的还是国家允许的?他自己说有很多女人的。被告杨澧群的以上诽谤言论导致大量杭州网网友跟贴辱骂原告:1、ID扯空专用:MD,司马个臭老头真是闲,成天没P事可干;2、ID全票通过:不要学着司马一样无耻…;3、ID秃头方丈:骗大梦这样的人B日的;你这种说法就属于小人之心;吃过了你才知道是狗屎;他现在属于鬼附体;4、ID司马造谣:素怀姐姐,这司马不忌真是太造谣太不诚实了;司马六二,不夸大你会死啊?素怀姐姐骂得好,这个司马不忌就是一个卑鄙小人;素怀姐姐,这个司马不忌真他妈的臭不要脸;素怀姐姐,对这种胡说八道的六二你应该狠狠骂他;这个司马不忌是个卑鄙无耻本地王八。以上被告杨澧群针对原告的诽谤名誉侵权行为,以及引发的其他网友的跟贴诽谤,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受损,名誉权遭到损害,给原告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杨澧群立即停止侵权,并在侵权网站公开书面赔礼道歉;2、被告杨澧群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0元;3、被告杨澧群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4、被告杨澧群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答辩并反诉称: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在杭州网使用的网名为素怀,由(2008)上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孙卫东(杭州网网名:DreamComeTru,简称DCT)诉杨澧群、周培瑜一案,杨宏伟作为代理人在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之前,于2012年8月23日晚发表《以下是网友提问时间》等文,以披露其在代理案件中获知的案情为名,夸大事实,信口开河,引起原、被告之间争议,本案因此而起。一、反诉原告杨澧群对反诉被告杨宏伟不构成名誉侵权。(一)反诉被告在诉状中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故意掩盖反诉原告的反驳系由反诉被告的挑衅而起。反诉被告在其诉状中称反诉原告“在以上贴子后面跟贴诋毁”,掩盖其发贴挑衅的事实。比如“真是猪油蒙了心”是在其发表的《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而非反诉原告在自己贴中跟贴。反诉被告之所以写成在反诉原告贴中跟贴,试图欺骗法庭、博取同情,并推脱其本人有过错在先的责任。其引用内容去头去尾,断章取义,试图误导法庭,原文为“说我攻击dct,真是猪油蒙了心。”且其本人在跟贴中称“我不生气你骂我‘猪油蒙了心’”。请反诉被告不要信口开河,反诉原告在上引反诉被告主贴之88楼有如下表述,“我是全部还了捐借款,然后收到杭州网余款的。而不是你说的大部分。另外,本案根本没有审过捐款问题,因为dct根本没有提供她诉状写的多次参与至人组织的募捐活动,也没有提供她或其他网友被骗取捐款的事实,请你不要信口开河。”反诉被告置此针对其关于捐款一事的语境不顾,断章取义,极易引起误导。从反诉被告所引短语可知,属于语气平缓对反诉被告网络言论的批评性语言,不足以构成对其名誉侵权。比如62在杭州话中就是“弄不拎清”的意思,不属于骂人的话。说“他小人不理他就一副得志模样”,也是对反诉被告反复地、没完没了的在论坛中发表专门针对反诉原告言论做出的正常评价。反诉被告写帖辱骂《傻逼网友会捐款》,正是这篇文章,反诉原告愤然写了“司马,你个混球”,但帖中并无任何对反诉被告的贬义,而是忍辱解释。(二)反诉被告所引扯空专用、全票通过、秃头方丈等人的言论与反诉原告的驳斥言论无因果关系,而是网友根据反诉被告的网络言论和行为作出的个人判断。1、扯空专用所说“MD,司马个臭老头真是闲,成天没P事可干”,完全是在批评反诉被告整天混迹于网络、发表针对反诉原告的或其它言论的行为。忠言逆耳利于行,反诉被告应该本着虚心的态度吸取教训,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进行反思,多做一些积极有利于社会的事情。早在反诉被告在诉状中所引反诉原告所发表的最早言论的前1日这个时间节点,即2012年8月23日,秃头方丈已经在反诉被告所写《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中连续跟贴说他“年纪越大越无聊,参与这种事情!”由此不难看出,秃头方丈觉得他代理DCT案件很无聊,说他“骗大梦这样的人B日的”,则完全是他个人的看法,与反诉原告的言论无因果关系。此后,秃头方丈又在反诉被告发表的《素怀,你还有一天的机会当原告,你到底告不告?》中多次跟帖发表对反诉被告不满的言论,“原告被告在法律的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点都搞不领情。还帮别人代理?”“他跟二奶一样,把当被告的都认为是不对的。耻辱的。”对其法律水准较差又给予合理的批评,也是针对其本人的行为的。至于全票通过所称“不要学着司马一样无耻”,针对网民司马造谣而言,完整的句子是“不要学着司马一样无耻,有本事用大号说话。”(《司马你个混球》)他在批评司马造谣和司马用马甲骂人的行为,与反诉原告的言论也无必然关系。反诉被告《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帖子里,全票通过就跟帖说“你们有些辩论应该放到法庭去,去施展你们最好的口才,那里才是你们战场,那里才是你们的舞台”等言论,说明该网友的言论不能证明是受到反诉原告的影响。2、至于网民司马造谣对反诉被告的故意恶毒人身攻击,反诉被告应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不应该把这笔帐算在反诉原告身上。从该网民的注册名称、注册及最后访问时间(9月10日21:18注册,最后访问9月11日12:50)、在线时间(3小时)、仅发表针对反诉被告的几条网络言论分析,均不难看出是因专门攻击反诉被告而注册,鼓动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狠狠地骂”,最恶劣的是其本人竟赤裸裸地谩骂反诉被告“是个卑鄙无耻本地王八”,把一个男人丑化成性无能的王八,这是对作为男人的反诉被告极大的侮辱,绝不可能是从反诉原告的言论中得出的合理评判。反诉被告把司马造谣这种阴险的谩骂理解成受反诉原告的诱导而得出的结果是大错特错的,任何一个正常理性的网民都不可能从反诉原告的言论中得出司马无忌“是个卑鄙无耻本地王八”此类结论。对于反诉被告遭遇司马造谣如此恶劣的人身攻击,反诉原告也深表同情,在此建议反诉被告立即报警,申请法院调取其个人身份信息,依法对司马造谣进行惩处并追究其民事责任。就是这个来路不明的司马造谣,在反诉被告所引内容同一跟贴中明言“这几天司马不忌的那个裹脚贴一直上窜下跳的,厌烦死的”,“他的帖子我懒也懒得看”,说明其本已极其厌烦司马不忌,所以就不管三七二十一辟头盖脸骂过去,还能反过来证明司马造谣恶毒的谩骂是由反诉被告的网络行为引起的。(三)反诉被告遭杭州网网友攻击,多由其本人原因所致,咎由自取。1、针对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发表的网络威胁言论,不少网友给予严厉的批评指责。反诉被告发表《素怀,你还有一天的机会当原告,你到底告不告?》后,抖发抖抖就说“NND,司马开始搞威胁了!强烈BS”。网友尼尼说他“可惜了司马一支笔变成了搅屎棍”。网友交警大哥说了句公道话,“这事是司马挑起来的,司马大量针对性的帖子,完全处于进攻状态。素怀处于防守地位。要说名誉受到损害的是素怀还差不多,司马的名誉一点没有损伤,开始我还以为你要公正客观地调查,还佩服了你一把。结果是因为她动了你的奶酪”。由此可见,司马无忌本人的言论引起网友反感,大有人在,怎么不说这也是反诉原告引起的呢?2、杭州网的网友对司马不忌的评价极差,由来已久。2012年1月5日,就已经有人发贴《司马你还不要脸啊,自己写过的东西偷偷编辑掉,你有种说,现在没种保存了啊》,说他“阴险小人一个”,“不要脸的东西”等。由此观之,司马无忌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网友认为其网络表现不佳,之前已经形成认识,网友对其批评多由其本人原因导致的。3、反诉被告虽为实名注册,但网民行为并不会造成反诉被告在现实社会中的影响。所以反诉被告挑衅、主观恶意性明显,且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而实施着对反诉原告的侮辱诽谤攻击。二、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构成名誉侵权,并且具备十分明显的主观恶意。(一)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肆意使用侮辱性、贬低性的语言。1、反诉被告在其不断更新的《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中写有一系列全部针对反诉原告和周培瑜的文章,其中包含大量专门发表针对反诉原告的侮辱性、诽谤性的攻击言论。①《“上帝”的情书》,“佩服第二被告素怀,……我听说在车站广场卖虎骨大力丸的骗子们才具备这样的水平”,把反诉原告当作“骗子”一样毁损。②《维权没有女神》,“至此,其实我们从来就不知道素怀声称的‘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究竟有哪些具体事例?……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人不得收取任何报酬,打着‘追求公平正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口号拉案子。”把反诉原告帮弱势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捏造成打着上述旗号拉案子并违法收取报酬,故意损害反诉原告的社会形象。③《谁在杭网撒谎?》④《不骗社会你会死啊?》,“歪曲捏造周至人的社会身份:曾经的美籍、牧师、博士(但非英语博士)……素怀,你在公开场合如此处心积虑的替周至人先生伪称社会身份,你们是打算干吗?……蓄意欺诈的行为”,反诉原告从来没有“歪曲捏造”周至人的社会身份,其社会身份真假如何也不是反诉原告有权调查的,反诉被告发表言论指责反诉原告“不骗社会你会死”、“歪曲捏造”、“蓄意欺诈”这样的语句,实在是对反诉原告的诽谤和侮辱。⑤《傻逼网友会捐款》,捏造“气势汹汹逼上办公室的素怀……站在杭网楼顶做展翅欲飞状的素怀紧急拨打110报警”等,以辱骂“傻逼网友会捐款”,毁损反诉原告名誉。⑥《撒谎其实是一件技术活》,“网络论坛上我们谁还听说过有如此卑劣地捏造事实、诽谤攻击网友的行为的?更为恶劣的是这种行为居然出自一个‘牧师’和一个‘维权女神’的共同合作。”DCT对反诉原告构成的名誉侵权被生效的(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所认定,反诉被告忽视这个判决的存在,居然倒打一耙在无任何有效证据的前提下使用“卑劣、捏造事实、诽谤攻击网友”等侮辱性的言论诬蔑反诉原告。⑦《盘子被砸,“上帝”发嗲》,“流传杭网多年的‘砸盘子’事件,在当事人周至人的多次公开控诉,素怀的二次复读放大之下,似乎早已成为杭网历史上的经典口水。”DCT砸了周的盘子,本身就是一个没有修养的行为,且DCT自己在网络上表述砸盘经过在网络流传,反诉被告如此表述,有意降低网民对反诉原告的评价。⑧《“上帝”会写大字报》,“……素怀是经过长期法律诉讼并且熟知法律常识并为公众所熟知的维权人士,……奇怪地采取了这种捏造基本事实,以诽谤内容为主的向DCT工作单位投递所谓“投诉信”的方式进行职务投诉。……而只是试图以这种方式加剧和扩大诽谤DCT的名誉,并且给DCT的真实社会生活造成损害后果。……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周至人与素怀的所谓‘投诉’,非但捏造事实满嘴谎言,其行为居然迹近于耍流氓,确实很卑鄙”,DCT对反诉原告构成名誉侵权,有(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生效判决确认。反诉原告依据法院的判决和其在网络的侵权行为投诉,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对反诉被告不构成名誉侵权。反诉被告却诬蔑反诉原告“非但捏造事实满嘴谎言,其行为居然迹近于耍流氓。确实很卑鄙”,这是对反诉原告恶毒的人身攻击,构成侮辱。⑨《合和二仙”撒谎年谱表》,以“素怀在撒谎”、“攻讦DCT”、“捏造事实诽谤”、“起哄诽谤”、“大闹嘉兴市教育局”等言论毁损反诉原告名誉。⑩《谎言复读机》,攻击“素怀再次充当了谎言复读机……”《有一种碰瓷叫素怀》,“自称自学法律,替人挑词架讼……”等言论,反诉被告居然诬蔑反诉原告使用素怀一名为“碰瓷”。碰瓷本是指一种行人或车辆故意与他人机动车相碰然后进行勒索的无赖行为,反诉被告用“碰瓷”丑化反诉原告,意在贬低反诉原告的人格。甚至把反诉原告替弱势群体代理诉讼贬为替人“挑词架讼”,把反诉原告依法从事法律活动丑化成人们心目中厌恶的讼棍形象,贬低反诉原告的人格。反诉被告发布大量针对反诉原告的文章,不能一一尽数,其并在文章后跟帖,夸大侮辱性言论“正义女神也怕剥皮,就一泼皮无赖”、“太特么的让人恶心”、“不来惹老子同我不搞,要骗要偷我装做没看到。惹到老子就弄你个半死”、“等我把那二个揭露得不敢伸头了”、“泼妇”、“撒谎到语无伦次、词不达意了”、“捏着鼻子说谎”、“欺骗网友”、“素怀,我个人对你的建议是,你适合上访、闹访、缠访,但绝对不适合替人代理打官司”、“胡搅蛮缠、扯东拉西、浑水摸鱼”、“偏偏被格些人袄比爱心募捐造谣攻击弄得乌烟瘴气”、“利用杭网民声浑水摸鱼造谣生事图谋私利”、“除了讨捐款的、拉生意的,其他的网友哪个有袄比的利益?”、“人家跳楼同我啥个搭界?”等不能尽数,均能证明其利用杭网民声持续地实施着对反诉原告的侵害。(二)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的人身攻击具有恶劣的主观故意。反诉被告在杭州网论坛发表有大量针对反诉原告的贴子,如《走过的路过的,大家行行好》、《正义女神无赖逻辑》、《维权女神在满嘴撒谎》、《这些年,我们一起听过的谎言(素怀篇)》、《素怀,请你不要撒谎了》、《素怀,你的正义门不是造谣诽谤》、《素怀,你应该出来回应》、《素怀,你还有一天的机会当原告,你到底告不告?》、《素怀,我已经如期起诉你的诽谤行为,你可以准备反诉了。》等,从这些连篇累牍的贴子名称、内容来看,无一不针对反诉原告,其发表上述侮辱、诽谤言论可谓处心积虑,费尽心机。反诉被告在《素怀,请出来证实你是否收到了诉状》中说:“素怀,鉴于你诽谤网友的行为发生在本论坛,所以你应该向网友澄清本人是否起诉你名誉侵权的事实。”在《素怀,这是给你的最后一个机会》中,反诉被告又说:“你不需要怀疑我的资料收集能力,考虑到你因为遭受严重医疗事故的生活经历,并且在杭州谋生的不易,现决定再给你最后一次改过的机会:向所有曾经遭受你攻讦的网友道歉。”摆出一副咄咄逼人的架势,这类带威胁性的诽谤言论,也是主于其主观恶意。(三)反诉被告的网络言论造成对反诉原告的侵权后果。1、截止10月21日,反诉被告发表的《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浏览量高达78483个,跟帖1421个,成为杭网民声人气高楼;反诉被告另外发表的《素怀,请你不要撒谎了》浏览量4714个,跟帖89个;《走过的路过的,大家行行好》浏览量872个,跟帖17个;《素怀你应该出来回应》浏览量1626个,跟帖73个;《素怀,我帮你捉了个混球》浏览量1397个,跟帖39个;《素怀,你的正义门不是造谣诽谤》浏览量1763个,跟帖29个;《维权女神在满嘴撒谎》浏览量7235个,跟帖81个;《正义女神无赖逻辑》浏览量2368个,跟帖63个;《素怀,我和网友在等你回应》浏览量1491个,跟帖24个;《素怀,你还有一天的机会当原告,你到底告不告》浏览量10721个,跟帖158个;《素怀,我已经如期起诉你的诽谤行为,你可以准备反诉了》浏览量8684个,跟帖185个;《有一种碰瓷叫素怀》浏览量达4744个,跟贴92个;《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浏览量高达78000多个,跟贴1400多个。类似的主贴也多少不等,不必枚举,其网络言论已经达到高度广泛传播的程度。2、反诉被告的侮辱诽谤性攻击反诉原告言论引发众多网民攻击性言论,并配合其发表转帖、杂谈等,对反诉原告进行侮辱诽谤性言论攻击。3、反诉被告利用互联网实施侮辱诽谤行为具有极大的传播性、隐匿性、群体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反诉被告抱着侥幸心理,甚至抱着花点钱陪着玩玩的心理,利用互联网对反诉原告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引发众多网民攻击,对反诉原告侵害后果已经极其严重。另外,原告诉至法院后,仍然针对被告编写文字侮辱诽谤,在2012-8-2319:50:43发布的《下面是网友提问时间》中发帖36篇。另发帖34篇:2012-11-123:21:56[杂谈]素怀,你能解释一下“方淑芝”为什么还在上“访”吗?2012-10-3020:32:34[杂谈]围观正义门是如何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2012-10-2913:29:25[杂谈]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这样不可以!2012-10-2912:52:43[杂谈]我为素怀的反诉请求向法官提出建议。2012-10-2622:15:40[杂谈]本半仙给素怀的反诉请求算一卦。2012-10-2621:21:44[杂谈]开个盘口,对赌官司胜负。2012-10-2523:48:09[杂谈]为了维权打官司,跪求捐借。2012-10-2413:40:10[杂谈]这,就是证据。2012-10-2316:09:36[杂谈]案情通报:素怀奋起,反诉司马。2012-10-2118:56:52[杂谈]庭审辩论阶段代理人发飙言论集。2012-10-2109:42:17[杂谈]素怀的行政诉讼能赢吗。2012-10-2016:07:23[杂谈]状一才吹牛皮,素怀反手就是一个巴掌。2012-10-2014:11:18[杂谈]昏倒,居然真的敢开这种玩笑。2012-10-1822:27:29[杂谈]就今天的庭审辩论阶段的发言,向原告简单的表示一下歉意。2012-10-1716:52:43[杂谈]小杭的文字影射水平,我很佩服!2012-10-1700:28:04[杂谈]素怀,这是给你的最后一个机会。2012-10-1610:30:02[杂谈]素怀,请出来证实你是否收到了诉状。2012-10-1417:27:59[杂谈]“素怀”在杭网民生论坛的历史表现,令人震惊。2012-10-1315:18:53[杂谈]有一种碰瓷叫“素怀”。2012-9-2418:45:12[杂谈]素怀,我已经如期起诉你的诽谤行为,你可以准备反诉了。2012-9-820:55:36[杂谈]素怀,你还有一天的机会当原告,你到底告不告?2012-9-808:21:03[杂谈]素怀,我和网友在等你回应。2012-9-412:50:30[杂谈]正义女神无赖逻辑。2012-9-410:01:43[杂谈]每个村里都有个把维权女神。2012-9-215:00:20[杂谈]素怀,你的正义门不是造谣诽谤。2012-8-3016:39:35[杂谈]素怀,你应该出来回应。2012-8-2916:56:47[杂谈]以后少跟老子谈民竹。2012-8-2912:44:07[杂谈]走过的路过的,大家行行好。2012-8-2900:43:05[杂谈]素怀,请你不要撒谎了。2012-8-2718:18:45[杂谈]素怀,我在等你找到电脑贴证据。以上共计65篇文章均为反诉被告针对反诉原告的侵权言论。反诉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侵害后果如下:(1)引发反诉原告生病住院的严重后果。反诉被告的侵权言论使反诉原告身心受到压力和损害,社会评价降低,被众多网民攻击。反诉原告不能集中精力,失眠,头痛头晕。9月22日至梅城医院诊疗挂药水两天,被医师要求工作日在做检查。9月25日到邵逸夫医院就诊。10月11日至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被急诊室医师要求住院治疗,住进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师诊断反诉原告精神紧张、恐惧,“焦虑症”、“忧郁症”非常严重。由此造成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2)引发侮辱短信的侵权后果。例如以下短信:“你这个畜生,还想骗捐款吗”,“你这条恶毒的疯狗,又没钱花了,是不是”,“你这个不要脸的狗东西,怎么还不去跳楼”,“你这个畜生,作恶多端,子宫被割,就是你的报应,不仅如此,你还会有更多的报应”。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为:1、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反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全部涉案文章,在杭州网论坛书面向反诉原告赔礼道歉;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6791元;4、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5、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针对反诉答辩称:反诉原告杨澧群的反诉事实及理由不具备名誉侵权的形式要件,理由如下:反诉原告所举证据中反映的反诉被告的网贴批评性言论,均属断章取义,完全没有全面地顾及这些批评言论的前后语境。反诉被告的批评性言论均独立成章,构成完整的分析引用批评文章,这些文章的引用事实均有理有据,数据有来源、事实有出处、论述有引用,并附有大量的证明过程与依据。同时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的帖子内容中与反诉被告约定互相质辩。反诉被告自2012年8月23日以来对反诉原告在杭网的网络言论历史行为的所有批评、分析文章,反诉原告均无法给予客观的回应。反诉被告针对反诉原告的网络历史行为与言论进行了客观的分析与评价。同时双方同为论坛用户,在与其进行论坛辩论、争论的过程中,多次与反诉原告约定互相举证说明,并且提醒反诉原告注意其言论边界,但反诉原告至今仍置之不理。反诉原告在其反诉状中多处断章取义,曲解狡辩,均无法否定反诉原告在杭网论坛上的恶劣历史表现,均不能否定反诉被告在网贴内容中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反诉原告杨澧群患抑郁症已有三年病史,患焦虑症也曾服药,与本案无关,反诉被告有理由怀疑反诉原告就是碰瓷。原告杨宏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杭州网注册个人资料1份,证明原告为实名认证注册用户。2.杭州网注册个人资料1份,证明原告的ID网名与新浪微博绑定。3.新浪微博实名认证1份,证明原告的新浪微博公开的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和注册信息。4.杭州网原告发帖截图1份,证明原告在杭州网参与公益诉讼公开的个人真实信息。5.杭州网被告发帖截图1组,证明被告在杭网论坛公开发帖诽谤侮辱原告。6.杭网网友发帖截图1组,证明被告发贴诽谤原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7.(2012)浙杭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书首页1页,证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在杭网论坛的公开程度。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及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8)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1份。2.(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1份。上述证据1、2,证明:1、“素怀”即“杨澧群”,“素怀”这一网名不仅在网络(杭州网论坛)上被长期使用、广为人知,在网络之外,亦被广为宣传,具有较为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具有现实性、针对性;2、反诉被告代理的当事人孙卫东侵权的事实。3.(2012)浙建证民字第701号公证书1份。4.司马不忌的帖子1组(1-72页)。上述证据3、4,证明反诉被告以披露其在代理案件中获知的案情为名,夸大事实,信口开河,指桑骂槐,引起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的争议,反诉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不顾反诉原告多次要求等法院判决的请求,利用杭网民声发布大量帖子侮辱诽谤反诉原告的侵权事实及侵权后果。5.杭网民声的帖子1组(73-105页),证明引发众多网友侮辱诽谤攻击的侵权事实及侵权后果。6.杭网民声的帖子1组(18页),证明反诉原告一再要求解释,并要求反诉被告等法院判决再说。这些帖子是反诉原告的跟贴。7.杭网民声的帖子1组(25页)。8.杭网民声的帖子(11页)。上述证据7、8,证明:网友根据反诉被告的网络言论和行为作出的个人判断言论,并非由反诉原告引发,故这些帖子与反诉原告无关。这些帖子都是网友发的。9.(2012)浙建证民字第752号公证书1份,证明引发众多网友侮辱诽谤攻击的侵权事实及侵权后果。因下城法院对孙卫东一案的判决下来后,网络上对反诉原告的攻击明显减少了,但反诉被告又挑起网友重新对反诉原告进行攻击。10.孙卫东的承诺书1份,证明孙卫东在2012年4月6日作出承诺,表示以后不再发表侮辱杨澧群(素怀)言论。反诉被告作为孙卫东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委托人向法院作出的承诺,不能以任何形式侵害反诉原告。11.医疗证明1组。12.出院记录1组。13.医疗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复印装订费票据1组。上述证据11-13,证明反诉被告侵害后果及损失7150元,其中医疗费4099元、公证费2300元、打印复印装订费597元、交通费154元。14.司马不忌的帖子1组(44页),证明反诉被告利用杭网民声捏造事实攻击反诉原告侵权的事实。反诉被告利用杭网民声继续侵害反诉原告的帖子共计65篇(包括反诉被告为扩大影响发布的帖子),数量巨大、影响很大,后果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15.杭网民声的帖子1组,证明被反诉人的言行引发众多网友侮辱诽谤攻击的侵权事实及侵权后果。16.短信1组,证明反诉被告的言行引发侮辱我的短信,短信的来源不清。17.杭网民声帖子1组(101页),证明原告(反诉被告)提起诉讼后,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18.发票1份,证明提供证据产生的损失费用140元。反诉被告杨宏伟针对反诉,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杭州19楼、浙江都市网、杭报社区、杭网用户列表网页快照1组(33-37页),证明浙江省、杭州市诸多网络论坛均有网名叫“素怀”的ID注册。2.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38-42页),证明杭网有真实社会姓名叫“素怀”的自然人,曾公开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置之不理;3.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43-58页),证明被告杨澧群的网络言论和历史行为恶劣,长期侮辱攻击其他网民及指名道姓的自然人。4.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59-64页),证明被告杨澧群使用多个ID帐户之一“杨原”,散布他人隐私捏造事实、攻击他人。5.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65-73页),证明被告杨澧群自从2005年9月25日起,同时在杭网论坛注册有多个ID账号,并以此隐秘自然人身份,攻击谩骂网友。6.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74-77页),证明被告杨澧群的网络言论品行遭到网友和杭州网论坛主管的客观批评。7.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78-83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对原告的诽谤侮辱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8.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84-100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在杭网论坛使用多个ID账号长期辱骂网友、公众的网络行为。9.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101-135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在反诉证据中隐匿其个人跟贴言论,向法庭隐瞒了部分证据。事实上被告在原告与网友正常进行互动交流另一名誉侵权案的矛盾纠纷缘由时,主动介入并且首先恶语相向,侮辱诽谤原告。10.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分局对被告所做的询问笔录1组(136-139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向公安部门自认其在杭网论坛同时使用多个ID账号。11.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140-149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在2005年接受网友公众捐款的时候都未曾透露其个人真实身份信息。12.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150-152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在2009年向人民法院和媒体做虚假陈述。13.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153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在公开杭网论坛上恐吓网友,索要五万元赔偿款。14.杭州网网页快照1组(154-190页),证明被告杨澧群在原告与网友正常进行互动交流另一名誉侵权案的矛盾纠纷缘由时,主动介入并且首先恶语相向,侮辱诽谤原告。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被告杨澧群对原告杨宏伟提交的本诉证据1、2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司马不忌系虚拟网名,不能证明对现实生活具有影响力。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4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公开了个人真实信息。对证据5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诽谤原告。对证据6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对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提交的本诉、反诉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无法证明其提到的“素怀”即“杨澧群”等内容的主张。对证据3、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涉及的内容无法证明被告所称有夸大其实等内容。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上面的帖子都不是原告的言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是被告个人的跟帖,言论的内容都是被告个人的言论,与原告无关,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对证据7、8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都是网友的帖子,也原告无关,无法证明被告的主张,与本案无关。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网友阿福、诗韵等众多网友的行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10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不予质证。对证据11、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被告的精神焦虑状态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众多网友侮辱的情况与原告没有关系。对证据16有异议,认为谁发的短信原告不清楚,不是原告发的短信,故不予质证。对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其中的内容与本案、与杨澧群无任何关联。对证据18的三性无异议。反诉原告(被告)杨澧群对反诉被告(原告)杨宏伟提交的反诉证据1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对方先起诉反诉原告的,指向的也是反诉原告,包括其发了帖子也都是针对“素怀”即反诉原告的,故这些证据与本案均无关系。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3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这些都是在本案发生前,反诉原告与其他网友的纠纷,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对证据4的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杨原”确实是反诉原告的帐户,但与本案无关,反诉原告没有隐密身份,未攻击别人。对证据5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无论反诉原告有无做错事,反诉被告也没有权利来侮辱诽谤反诉原告。对证据7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这是原告的帖子,是原告与网友的调侃,且原告的身份是虚拟身份,不存在社会评价降低,即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曾作为孙卫东的代理人,但今天当庭却称不认识孙卫东,明显是撒谎。对证据8的三性及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2007年,在别人造谣诽谤反诉原告时,反诉原告确实也曾经回骂,当时反诉原告处于崩溃的状态下,打击也较大,多年来反诉原告慢慢调整才坚持下来,反诉被告不能以以前的东西来攻击反诉原告。对证据9、14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这是反诉被告的帖子,就是这个帖子引发了争议,反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帖子较多,正是反诉被告侮辱诽谤反诉原告的过程。这些内容无法证明对方的主张,不存在隐匿个人跟贴言论的情况。反诉原告的言论也经过公证,提交的证据与反诉状的事实一致。反诉原告没有主动恶语相向,侮辱诽谤反诉被告。对证据10,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对方的主张,事实上,反诉原告的遭遇是事实,曾公开在全国媒体上。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恰恰证明是反诉原告帮助他人打赢了官司,鼓励他要合法维权。反诉被告不能利用细节无限放大、捏造扩大事实,说反诉原告骗捐款等言论来攻击反诉原告,且2012年的行为怎么证明反诉原告在2009年作虚假陈词,反诉原告如果怂恿他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反诉被告的说法是误导网友对反诉原告的客观评价。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存在原告所说恐吓网友索要钱财的情况。正因为反诉原告说了一句诚实的话,反诉原告遭受到了网友的攻击,如“乖乖”曾是杭州网互动版的版主,当时受到了网友的攻击,之后反诉原告虽报案,但未向他们收过钱。反诉原告的帖子也不能成为原告侮辱诽谤攻击反诉原告的理由。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杨宏伟提交的本诉证据1-3,系原告个人的网络资料,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4-6,系案涉帖子,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7,系判决书第1页,本院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提交的证据1、2,系生效判决,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10、14、15、17,系网络帖子,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1、12,系杨澧群的诊疗证明、出院记录,本院仅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3、18,系医疗费、公证费、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装订费票据,本院仅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的反诉证据1、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9、11-14,系网络帖子,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0,系杨澧群的询问笔录,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将结合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案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宏伟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网名为“司马不忌”,杨澧群在杭州网论坛注册网名为“素怀”,两人系杭州网网友,在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还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过诉讼。在杭州网论坛这一特定空间内,“司马不忌”、“素怀”在网络中,为众多网友所广发认知,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知悉。“司马不忌”、“素怀”不再是网络上虚拟身份,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在(2011)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孙卫东诉周培瑜、杨澧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杨宏伟作为孙卫东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该案的诉讼。2012年8月23日,杨宏伟使用“司马不忌”网名在杭州网论坛发表《以下是网友提问时间》一帖,开始议论该案案情。此后,在该论坛,杨宏伟使用“司马不忌”网名陆续发表了“上帝的情书”、“傻逼网友会捐款”、“合和二仙撒谎年谱表”、“有一种碰瓷叫素怀”、“素怀,你的正义门不是造谣诽谤”、“素怀,你还有一天的机会当原告,你到底告不告”等标题的帖子;杨澧群使用“素怀”网名陆续发表了“司马你个六二,不夸大事实你会死啊”、“司马你个混球”、“司马是很不诚实的人”等标题的帖子。杨宏伟、杨澧群在该论坛使用“司马不忌”、“素怀”网名多次发表帖子相互指责,并引起其他网民对“司马不忌”、“素怀”发表过激言论及骂人的帖子。现杨宏伟以杨澧群在杭州网论坛大量发贴诽谤诋毁原告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杨澧群亦以杨宏伟对其专门发表大量侮辱性、诽谤性的攻击言论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09年6月16日,孙卫东对周培瑜、杨澧群向本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周培瑜、杨澧群分别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合并审理。后孙卫东撤回对周培瑜、杨澧群的起诉。2010年3月7日,本院对反诉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2009)杭下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认为周培瑜举证不能,故驳回周培瑜的反诉请求。同时,认为杨澧群主张孙卫东名誉侵权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故判令孙卫东停止发表贬低“素怀”即杨澧群人格的侮辱性言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澧群交通费、打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元。孙卫东、杨澧群不服该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4日,孙卫东又对周培瑜、杨澧群向本院提起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周培瑜、杨澧群分别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2年5月16日、5月17日、8月20日、8月21日、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2012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1)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认为周培瑜、杨澧群的行为构成了对孙卫东名誉权的侵害,孙卫东的言论未造成现实生活中公众对周培瑜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判令周培瑜、杨澧群立即停止发表宣扬孙卫东个人隐私或贬低其人格的言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卫东经济损失800元。孙卫东、周培瑜、杨澧群不服该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网络名誉侵权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披露、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用侮辱、诽谤等各种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得或维持自身公正的一般性社会评价的权利的行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相互之间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一、关于杨澧群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侵害杨宏伟名誉权的事实。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杨澧群因其与杨宏伟之间在孙卫东与周培瑜、杨澧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的矛盾,在杭州网论坛以“素怀”网名多次发表针对“司马不忌”即杨宏伟的有侮辱性言论的帖子,贬低“司马不忌”即杨宏伟的人格,致使众多网友跟帖发表攻击性言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司马不忌”即杨宏伟的公正评价,故杨澧群的行为构成了对杨宏伟名誉权的侵害。二、关于杨宏伟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侵害杨澧群名誉权的事实。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杨宏伟因其与杨澧群之间在孙卫东与周培瑜、杨澧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的矛盾,在杭州网论坛亦以“司马不忌”网名多次发表针对“素怀”即杨澧群的有侮辱性言论的帖子,贬低“素怀”即杨澧群的人格,致使众多网友跟帖发表攻击性言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素怀”即杨澧群的公正评价,故杨宏伟的行为亦构成了对杨澧群名誉权的侵害。三、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项目、数额。鉴于前述理由,杨澧群应立即停止发表对杨宏伟造成名誉侵权的任何言论,杨宏伟亦应立即停止发表对杨澧群造成名誉侵权的任何言论。考虑到纠纷的起因及双方在相互攻击过程中各自存在的过错,本院酌情确认由杨澧群赔偿杨宏伟因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要费用开支等300元;由杨宏伟赔偿杨澧群因侵权所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要费用开支等500元。杨澧群关于医疗费的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主张的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立即停止发表贬低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人格的言论;二、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要费用开支等300元;三、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立即停止发表贬低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人格的言论;四、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要费用开支等500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负担280元,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负担1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澧群负担460元,原告(反诉被告)杨宏伟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戴晓阳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虹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