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69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卢杰。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763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