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曲申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曲,王全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汉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罗曲,女,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普光镇苏湾街,居民。被执行人王全能,男,生于1942年11月18日,汉族,住宣汉县清溪镇将军东路212号,居民。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宣汉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全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罗曲各种费用13415.92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27元,执行费150元,共计13892.9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全能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全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号账户内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光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