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翟殿印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殿印,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22号申请人翟殿印,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绍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翟殿印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8.2973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8.29万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乐民初字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和玉国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