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荣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荣国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张秀华,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夏俊超,河北承德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荣国富,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与被告荣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