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于卫平与曲鹏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卫平;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于卫平。委托代理人:王海,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卫平诉被告曲鹏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卫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卫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矫志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纪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