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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于卫平与曲鹏转让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卫平;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于卫平。委托代理人:王海,烟台牟平武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卫平诉被告曲鹏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卫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鹏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卫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矫志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纪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