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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滑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3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分公司,单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东五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3134-5。负责人单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广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谌某某,广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滑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滑油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单某某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申请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条款第四条明确该事项,明显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无效条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某某在2011年12月31日前要求与深圳市创××有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法定的权利,深圳市创××有限公司在2011年12月28日以单某某没有提前三十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而单方通知单某某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双方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执行。关于拖欠工资问题。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公司因其业绩差、所有员工降低工资,其已足额支付单某某2011年12月份的工资。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深圳市创××有限公司均未提供降低工资的相关文件和合法依据,亦未能提交有单某某签名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在结合相关的证据并采信单某某的主张而作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单某某工资人民币1258元,没有违反法律禁止规定,为合法认定,本院予以确定。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作为单某某的用工单位,对深圳市创××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滑油分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润××分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蔡  雪  燕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