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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付彦行与耿学兵、齐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彦行;耿学兵;齐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付彦行,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被告耿学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村人,现住该村。被告齐小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村人,现住该村,系被告耿学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彦行与被告耿学兵、齐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彦行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100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付彦行负担。审判员  韩泽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