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6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付彦行与耿学兵、齐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彦行;耿学兵;齐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338号原告付彦行,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被告耿学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村人,现住该村。被告齐小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村人,现住该村,系被告耿学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彦行与被告耿学兵、齐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彦行于201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彦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100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付彦行负担。审判员 韩泽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威